不僅企業、機構等需要合法合規經營,個人在經濟生活中也必須遵循各種法律法規的要求,如果參與了非法經濟活動,就無法受到法律的相應保護,還有可能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因此,清楚了解哪些行為會產生違法犯罪的法律后果至關重要。 構成嚴重的金融違法犯罪行為有哪些? 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是指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的法律、法規,從事危害國家對貨幣、外匯、有價證券以及金融機構、證券交易和保險公司管理的活動,破壞金融市場秩序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 1、危害貨幣管理 (1)偽造貨幣罪 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,依照貨幣式樣,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。 (2)出售、購買、運輸假幣罪 是指出售、購買偽造的貨幣,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,數額較大的行為 (3)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、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假幣,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。 (4)持有、使用假幣罪 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,明知是偽造的貨幣持有、使用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 (5)變造貨幣罪 是指對貨幣采取挖補、剪貼、涂改、拼湊等方法,使原貨幣加大數量或者改變面額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 2、破壞金融金融組織管理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,擅自設立商業銀行、證券交易所、期貨交易所、證券公司、期貨經紀公司、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。 3、破壞銀行管理 (1)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,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。 (2)高利轉貸罪 是以轉貸為目的,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,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(3)違法放貸罪 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,違法國家規定發放貸款,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。 (4)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,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,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。 (5)偽造、變造金融票證罪 是指偽造、變造匯票、本票、支票,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、匯款憑證、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,偽造、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、文件或者偽造信用卡的行為。 (6)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,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、票據、存單、資信證明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 (7)違法票據承兌、付款、保證罪 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,對違反《票據法》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、付款或者保證,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。 (8)洗錢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的等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,為掩飾、隱瞞其來源和性質,通過存入金融機構、投資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為。 ◆金融詐騙 1、集資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的方法,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 2、貸款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,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,數額較大的行為 3、信用證詐騙罪 是指使用偽造、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、文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證,或者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 4、信用卡詐騙罪 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、或者用作廢的信用卡、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,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 5、票據詐騙、金融憑證詐騙 (1)票據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的方法,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,數額較大的行為。 (2)金融憑證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用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的方法,使用偽造、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、匯款憑證、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。 |
認識金融消費風險-法律風險
時間:2012-11-23點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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